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讲解》予以确定。
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肇事案件,伤者构成伤残或者受害人死亡的,伤者或死者继承人可以倡导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意: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导致紧急后果的,可以需要加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导致紧急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确定在5万元以内。损害特别紧急的,可以在5万元基础上适合提升。
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保险公司或侵权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应承担。
按农村居民的规范进行的赔偿,因该标准明显低于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也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前的有关标准,可以参考其降低的差距适合提升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肇事机动车辆驾驶员受刑事制裁,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需要驾驶员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驾驶员因实行职务或雇佣事务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刑事制裁,受害人向其他责任人倡导精神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关于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比率问题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含很多项目,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或讲解之前,所有些这类项目是平等的,均应在限额中予以赔偿。如总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则按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总损失中所占比率,乘以交强险限额,得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应赔偿具体金额,其余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肇事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