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6日16时许,李某驾驶轿车经过一村口时,与骑行二轮电动车的王某发生碰撞,事故致二车不同程度损毁,王某因右边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脑挫伤、创伤性脑疝等,先后6次住院治疗94天,花费医疗费28.83万元。期间,李某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1.8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专业机构鉴别觉得,王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行开颅术、遗留左下肢瘫痪,其左下肢瘫痪达八级伤残,开颅术后达十级伤残。后王某需要李某及其车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56万元。李某及保险公司均称,事发时王某未戴头盔,也是致使其头部紧急受伤是什么原因之一,其自己存在肯定过错,应自担部分损失。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无果,王某遂将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觉得,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在事故中受伤,其合法合理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结合本案实质状况,法院酌定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电动车修理费等损失共53.24万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佩带头盔,虽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对导致头部紧急损伤的后果有直接影响,明显加重了损害结果,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