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丰台区南苑乡石榴庄拆迁纠纷一事,《新财经》记者采访了中国拆迁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涛。
《新财经》:北京50个挂账村的策略基本上都用的是“腾退”,这与“拆迁”的不同之处?
赵*涛:拆迁是指获得拆迁许可的单位,依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子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腾退方法,即以村委会为主体,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在村民代表民主决策、监督等基础上制定腾退策略。这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村民自治。
《新财经》:石榴庄的不少村民都以出租房子为主要经济来源,拆迁之后将失去这部分收入,国家政策对此是不是有有关规定?
赵*涛:没。但一般国家在征地时会给予考虑。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转非劳动力在征地时被单位招用的,征地单位应当从征地补偿款中支付招用单位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支付给本人。
《新财经》:假如村委会不支持,村民能否自发选举村民代表?需要什么程序?
赵*涛: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法律及有关法规没对程序进行约束。只须选举真实就能。
《新财经》:村民是不是有权拒绝腾退?
赵*涛:根据北京有关法院的说法,村委会可以强制拆除。
《新财经》:不光是这50个挂账村,只须有拆迁的地方就会有纠纷,中国的拆迁之战正在多处爆发。你觉得处置这类问题较好的方法是什么?
赵*涛: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加强中底价位产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最低单价保障和最低总额保障,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拆迁安置问题。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大拆迁单位和拆迁职员管理。
《新财经》:怎么样从根本上解决房子拆迁及其引发的各种问题?《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中有什么条约亟待健全?
赵*涛:在法律和规范方面进行革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从根本上讲是国家意志在立法上的表现。它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与土地市场的垄断。但垄断是不适合于市场经济进步的。因此,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在法律上重新确立集体土地在各项权利上的内容,并赋予更健全的权利行使能力,在主张国家在土地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同时,将集体土地用权纳入有形的土地市场。这类都有待于在法律规范、政策规范方面革新和健全。健全拆迁补偿政策,慎用或不需要行政强拆。
征收公民的房地产,需要拥有三个法定条件:第一,征收需要是出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主体需要是国家,需要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条例》的有关规定,无一例外都违反了上述需要。
第二,从征收主体来看,《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主体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国内《宪法》第十三条、《城市房产管理法》第六条均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的主体都是国家。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三,从依据法律的条件和程序来看,《条例》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与《宪法》、《民法典》、《房产管理法》的部分规定也相抵触。
根据法律的位阶原则,《条例》需要进行修改,或废止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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