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登记小型客车带乘员谢某,行驶时追尾撞到同方向在前,由王某驾驶的货车尾部致张某本人重伤,谢某重伤。嗣后,经交警认定张某因酒后开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因驾驶安全技术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谢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谢某以张某、王某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使其当场重伤,应构成一同侵权为由,需要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过法院最后判决觉得事故认定书只是对张某、王某两者之间的侵权责任划分,但张某与王某的过错行为一同致使谢某受伤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为两车相撞乘员受伤是交通事故中容易见到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各地、每个不一样的法院的判决均不相同,有判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有判承担按份责任的。司法实践中不统一,甚至混乱的根本缘由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规定一同侵权的规定不清楚所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