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出现侵犯病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情形,不只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还应该遭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那样,医疗机构在什么情形下会遭到行政处罚呢?
医疗机构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
医疗机构违反《处置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紧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未如实告知病人病情、医疗手段和医疗风险的;
没正当理由,拒绝为病人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
未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需要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未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未设置医疗服务水平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职员的;
未拟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未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未根据规定进行和保存、处置尸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