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三条保障线,是现在条件下有中国特点社会保障规范的要紧组成部分,对保障职工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促进深化改革,维持社会稳定,具备十分要紧有哪些用途。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1999年4月29日颁布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衔接工作的公告》(劳社部发〔1999〕13号)对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工作,作出了如下规定: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未达成再就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原企业要准时为其出具有关证明,告知根据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职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职员,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2、失业职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达成再就业,需要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证明,并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职员名单提前1个月公告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对此类职员进行专门登记,对符合条件者准时给予救济。3、对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打造了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推行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参照上述方法实行。没打造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需要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企业出具有关证明,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 上一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怎么样处置?
- 下一篇: 一方擅自出卖房地产,离婚时如何处置?
猜你喜欢
- 09-10 借钱不还法院起诉成本标准多少
- 09-03 两个单位重复缴纳社保可以吗
- 07-26 保险合同中有的条约常常被用,你熟知吗?
- 热点排行
- 热门推荐
- 热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