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签订保密协议合法吗
合法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常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情。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约,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职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职员、高级技术职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职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相同种类商品、从事相同种类业务的有角逐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始营业生产或者经营相同种类商品、从事相同种类业务的的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越二年。
第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可以约定竞业禁止条约的,并受法律的保护。
但,竞业禁止不可以是终身的,而是有期限的。而且,保密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由于禁业而使劳动者遭受肯定的损失补偿。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禁止职员在辞职后的肯定期限内就职于有角逐关系的单位,同时向其支付补偿金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