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的名誉权有什么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以侮辱、诽谤等方法侵害别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侵害名誉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别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了解。
侵权人推行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别人人格,毁坏别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既能够以口头方法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法进行。
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些缺点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别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不真实事实、破坏别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的方法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法。
其内容包含捏造和散布所有有损于别人名誉的不真实事实。
其特点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
只有在行为人所推行的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权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不是具备实质恶意为标准,没实质恶意的行为,即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这种过错包含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我们的行为会导致别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我们的行为可能导致别人名誉的损害,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
(三)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假如没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没有所谓的受害人了。
但,假如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道其所指的对象是哪个,这显然不可以因其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因此,假如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便没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别人名誉权的侵害。
(四)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导致了较紧急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重压或心理负担,精神上遭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在获得了荣誉之后,别的人是不能继续诽谤侮辱的,如果状况比较紧急的,必须要采取法律的办法制止,而且需要他们公开道歉,状况很紧急的他们还或许会构成犯罪。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