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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使用方法司法讲解

www.jiaxuemao.com 2025-04-29 法律综合

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使用方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法释〔2023〕12号,以下简称《讲解(二)》)。《讲解(二)》于2023年8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讲解(二)》拟定的背景和意义、拟定的原则、主要内容和闪光点如下:

1、讲解(二)拟定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肩负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进步利益的要紧职能。外国法律查明是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要紧环节,也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一大难点。

伴随国内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国家、区域和法域明显增多,案件审理涉及外国法律查明的情形愈加多,准确查明外国法律的司法需要持续增长。但国内法律体系中,仅有《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使用方法》(以下简称法律适使用方法)第十条对外国法律查明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国法律查明的规则不健全、程序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外国法律“查明难”、查明率低、查明时间长的问题很突出。因为缺少统一规范,各地法院查明外国法律实践存在标准不统1、说理不充分、认定不正确的状况。

《中国民法典》实行后,《中国民法通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相应废止,其关于外国法律查明渠道的规定不再适用。调查过程中,各地法院建议,应尽快就外国法律查明拟定司法讲解,打造统一规范、科学健全的查明规则,确保人民法院准确查明外国法律。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全方位总结外国法律查明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查、反复论证、广泛征求建议,拟定了《讲解(二)》。《讲解(二)》的发布,是人民法院全方位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需要的要紧举措,为进一步健全外国法律查明规范,规范外国法律查明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依据,对于提高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优质共建“一带一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高国内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具备要紧意义。

2、讲解(二)拟定的原则

《讲解(二)》坚持以习近平新年代中国特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格依法原则。除《讲解(二)》以外,现在国内法律、司法讲解中涉及外国法律查明的主要包含法律适使用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使用方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以下简称《讲解(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讲解(二)》在拟定过程中,严格遵从法律适使用方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立场,融合其他司法讲解和司法文件的有关规定,坚持传承、系统理念,总结实践进步经验,借鉴域外先进做法,对外国法律的查明责任、查明渠道、查明程序、查明成本负担等进行了系统健全。

(二)坚持司法为民原则。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是人民法院历来坚持的根本立场。《讲解(二)》以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将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贯穿其中。《讲解(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努力查明外国法律,不能将应由法院查明的责任转为由当事人提供,不能简单认定外国法律不可以查明。在当事人具备提供外国法律的义务时,假如当事人有具体理由没办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供,人民法院应视情准予当事人延期提供。

(三)坚持务实管用原则。长期以来,外国法律查明难、认定难,耗浪费时间间长,从事涉外民商事审判的法官对于查明外国法律存有畏难情绪、不会查明。《讲解(二)》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从务实管用的角度设计条文内容,提升一线法官查明外国法律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讲解(二)》大大拓宽了外国法律查明的渠道,不只增强了查明渠道的可操作性,而且开放式规定其他适合渠道均可借助。同时,《讲解(二)》对于外国法律的查明程序进行了细化,对于外国法律的审察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统一。

3、讲解(二)的主要内容和闪光点

《讲解(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查明责任不清、查明渠道单1、查明程序不规范、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长期制约外国法律查明的重点难题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

(一)明晰外国法律的查明责任。对于查明责任,依据法律适使用方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查明外国法律,“由当事人提供”只不过国内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渠道之一。立法对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当事人课以提供义务,在于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外国法律愈加熟知,由其提供有益于提升审判效率。针对实践中部分法院存在混淆查明责任和查明渠道的错误认知,《讲解(二)》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人民法院有查明外国法律的责任,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负有提供外国法律的义务。同时,《讲解(二)》第二条明确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亦不排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需要当事人帮助提供外国法律,并于第二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需要当事人帮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能仅以当事人未予帮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可以查明。”由此形成明确健全的以法院查明为主、当事人提供为辅的查明规则。

(二)拓展外国法律的查明渠道。国内法律对外国法律的查明渠道没明确规定。《讲解(二)》在总结原有司法讲解规定的基础上,于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七种渠道。一是由当事人提供,这是最容易见到的渠道;二是通过司法帮助途径由他们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三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国内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国内使领馆提供;四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打造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六是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七是其他适合渠道。

(三)明确查明外国法律的程序和提供形式。《讲解(二)》第三条第一对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范围作了规定,包含具体规定、获得渠道、效力状况、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等内容,假如外国法律为判例法时,还应当提供判例全文。为降低无效劳动,提升查明外国法律的效率和准确性,《讲解(二)》第六条规定,在查明外国法律之前,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庭前会议或者以其他适合方法,确定需要查明的外国法律的范围。当然,前述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内容,并不限制当事人继续提交有关外国法律的学术著作、学理讲解等参考辅助资料,或者其他对外国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的建议等。

除此之外,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出具外国法律建议的,《讲解(二)》第四条参考《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强化对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的专业性、中立性需要,规定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在提供法律建议的同时,还应当提交资质证明、身份证明和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书面声明等。

(四)明确审察认定外国法律的程序。外国法律是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怎么样分配的准据法,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发表建议的权利。《讲解(二)》第五条规定查明的外国法律的有关材料均应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理解与适用进行充分辩论。在此基础上,《讲解(二)》第七条规定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可以出庭帮助查明外国法律。一方面,人民法院觉得有必要时可以公告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出庭同意询问;其次,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法律专家出庭作出说明,人民法院觉得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五)明确审察认定外国法律的规范。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外国法律,怎么样确认其真实性并予以准确理解和适用,历来是涉外民商事审判的难点。《讲解(二)》第八条分三种情形作出规定。第一项是对《讲解(一)》第十六条规定的强调,即“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第二项对当事人有异议时怎么样处置作出规定。一方面,为预防当事人以对外国法律有异议为由拖延诉讼,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需要说明理由;其次,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补充查明或补充提供材料的方法解决异议。第三项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和便捷当事人诉讼原则,对于生效裁判已经查明认定的外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同时考虑外国法律大概被修订、废止,因此规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明确裁判文书需要记载查明外国法律的过程。《讲解(二)》第十条需要裁判文书中应当载明外国法律的查明过程及外国法律的内容,假如认定外国法律不可以查明,则应当载明不可以查明的原因。

(七)明确查明成本的处置原则。国内法律和《诉讼成本交纳方法》并未明确查明外国法律的成本为诉讼成本。鉴于此,《讲解(二)》第十一条就当事人将查明成本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时怎么样处置进行了规定。当事人约定法律查明成本负担的,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其约定处置;没约定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据当事人倡导,结合外国法律查明状况和案件具体状况酌情支持适当的查明成本。

(八)明确港澳法律查明的参照适用规则。在涉港澳民商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常常需要查明港澳法律。《讲解(二)》第十二条对查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参照适用本讲解作了规定。《讲解(二)》规定“有关法律和司法讲解对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进一步打造各类新型的法律查明渠道及合作机制预留充分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使用方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已于2023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法释〔202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使用方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

(202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

为正确适用《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使用方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查明外国法律拟定本讲解。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使用方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该国法律。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渠道查明外国法律:

(一)由当事人提供;

(二)通过司法帮助途径由他们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国内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国内使领馆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打造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七)其他适合渠道。

人民法院通过前款规定的其中一项渠道没办法获得外国法律或者获得的外国法律内容不清楚、不充分的,应当通过该款规定的不同渠道补充查明。

人民法院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需要当事人帮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能仅以当事人未予帮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可以查明。

第三条 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交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并说明获得渠道、效力状况、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等。外国法律为判例法的,还应当提交判例全文。

第四条 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提供外国法律的,除提交本讲解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律专家的身份及资历证明,并附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书面声明。

第五条 查明的外国法律的有关材料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建议。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庭前会议或者以其他适合方法,确定需要查明的外国法律的范围。

第七条 人民法院觉得有必要的,可以公告提供外国法律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出庭同意询问。当事人申请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出庭,人民法院觉得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现场出庭确有困难的,可以在线同意询问,但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所在国法律对跨国在线参与庭审有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出庭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只围绕外国法律及其理解发表建议,不参与其他法庭审理活动。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依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置:

(一)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二)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觉得有必要的,可以补充查明或者需要当事人补充提供材料。经过补充查明或者补充提供材料,当事人仍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察认定;

(三)外国法律的内容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外国法律查明办理有关手续等所需时间确定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的期限。当事人有具体理由说明没办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供外国法律而申请适合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视情可予准许。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不可以查明外国法律。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外国法律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外国法律的查明过程及外国法律的内容;人民法院认定外国法律不可以查明的,应当载明不可以查明的原因。

第十一条 对查明外国法律的成本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在作出裁判时确定上述合理成本的负担。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可以参照适用本讲解。有关法律和司法讲解对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讲解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

本讲解公布实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讲解与本讲解不同的,以本讲解为准。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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