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大类案检索的指导建议(试行)》的公告
法发〔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大类案检索的指导建议(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工作中遇见的有关状况和问题,请准时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大类案检索的指导建议(试行)
为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司法公信力,结合审判工作实质,就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本建议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备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2、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缺少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依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3、承方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含: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经在前一顺位中检索到类案的,可以不再进行检索。
5、类案检索可以使用关键字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办法。
6、承方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辨别和比对,确定是不是是类案。
7、对本建议规定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方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状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
8、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方位、准确,包含检索主体、时间、平台、办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素与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不是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状况予以剖析说明。
9、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讲解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10、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话是不是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法予以回话。
十1、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同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不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打造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推行方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十2、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加大技术研发和应用培训,提高类案推送的自动化、精确化水平。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审判案例数据库,为全国统1、权威的审判案例数据库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期总结整理类案检索状况,通过肯定形式在本院或者辖区法院公开,供法官办案参考,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十4、本建议自2020年7月31日起试行。
引使用方法条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大类案检索的指导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