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原告周某(文中出现的当事人均为化名)从被告云溪区某商行购买了3瓶法国红酒,红酒单价为213元/瓶,合计金额638元。后周某注意观察发现,该产品没任何中文标示,没办法获得食品有关信息。周某遂向云溪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云溪区某商行退还购物款638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6380元。
被告云溪区某商行辩称,虽然没中文标示,但没有影响食品安全的水平问题,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酒存在安全问题,亦未因饮用该酒导致损害,因此不认可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觉得,原、被告双方构成交易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红酒是不是符合食品安全指标;2、原告倡导的十倍赔偿金是不是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依据岳阳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因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红酒被罚款8000元,调查期间被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上述进口红酒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中文标签。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了确认。被告在审理阶段亦提交了案涉红酒进口商的报关单、检疫证明文件、采购订单等证据,证实案涉红酒来源合法,经检疫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不影响食品安全,法院予以认同。但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案涉红酒未标注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应作退货退款处置。案涉红酒每瓶拿货价格经市场监督部分的行政处罚书确认拿货价为150元,如原告不可以退还,则按150元每瓶从应退货款中扣除。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倡导十倍惩罚性赔偿,应举证证实案涉红酒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些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导致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风险。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案涉红酒无中文标签,且原告购买案涉红酒后未饮用,亦未提交案涉红酒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些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导致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风险的证据。因此,本案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但书所规定的情形,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买家导致误导的缺陷的除外。”原告的十倍惩罚性赔偿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云溪区某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周某货款638元;原告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被告云溪区某商行红酒3瓶,如届时不可以退还,则按150元每瓶从应退货款中扣除,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买家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