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夫妻共有房地产被一方擅自出卖的案例有不少,这样的情况下不知情一方可以追回房地产吗?假如不可以追回房地产不知情一方能否索赔?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地产,另一方能追回吗?
解答:需要分状况讨论。假如不动产权利证书上记载有夫妻双方名字,一方擅自出卖的为无权处分行为,另一方有权追回;假如不动产权利证书只有一方名字,非登记权利人擅自出卖房地产,与第三方签订房子交易合同的,此种亦为无权处分行为,另一方有权追回;假如不动产权利证书记载仅有一方名字,登记权利人处分的虽然是夫妻共有财产,但买受人无从得知房地产权利真实状况,不知产权真实状况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获得房子所有权。
买受人获得房子所有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解答:买受人买房时尽到了注意义务(即经查看不动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薄,出卖人对房地产有权处分);买受人根据市场价已经支付;处分的不动产已经办理完过户流程。假如房子买受人在买卖过程中是善意的且已经支付对价,但没有办理过户流程,房子交易合同有效,但因为房地产涉及共有人的所有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房子买受人不可以获得房子所有权。买受人只能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而不可以需要其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假如房地产已经被第三人善意获得,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怎么样维护自己权利?
解答:假如房地产已经出卖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卖房所得价款为夫妻共有,假如夫妻双方不倡导离婚,则没有赔偿问题;假如一方需要离婚,对卖房所得价款根据夫妻一同财产处置。
怎么样防止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地产的行为?
解答:效果最好的办法在不动产权利证书上登记夫妻双方名字;假如权利证书上仅有一方名字,另一方可以向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15日内异议登记人需要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地产权利归属,不然异议登记即失去其效力。异议登记期间第三人没办法善意获得房地产。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