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爸爸妈妈将它拆迁安置房子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该房子是不是为夫妻一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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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结婚以前,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因此,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爸爸妈妈将它拆迁安置房子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应视为明确表示将房子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该房子应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是夫妻一同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结婚以前,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立法本意,对爸爸妈妈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赠与状况在结婚之日进行划分,考虑到国内夫妻双方之间无特殊约定外,均实行夫妻一同财产制,符合中国的传统文化及实质状况。但随着着市场经济及社会文化的进步,爸爸妈妈亲若以出资或者赠与的方法对自己子女予以支持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不然使得我们的赠与目的予以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