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冒名登记和借名登记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参与公司事务状况、公司文件签署状况、受让或者出售股权状况与是不是进行权利救济等综合认定——毛某雁与南通家纺城大酒店进步公司、毛某建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冒用别人名义出资的,应当认定实质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为股东;对于冒名登记和借名登记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参与公司事务状况、公司文件签署状况、受让或者出售股权状况与是不是进行权利救济等综合认定,对是不是系借名登记股东的认定使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案号:(2019)苏06民终1493号审理法院:江苏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张嘉军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2.登记股东对别人用其身份证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事实知情的,应认定为借名登记——刘某玉与朱某军、刘某、望某蓉、宜昌大运建筑实业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登记股东对别人用其身份证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事实知情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借名登记,而非冒名登记,对登记股东的身份应当认定为名义股东。登记股东仅以其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不承认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号:(2016)鄂05民终1525号审理法院:湖北宜昌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张嘉军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3.判断冒名还是借名,最主要的法律特点是被冒名者对其名字被冒用是不是知情——钱某某与江阴市华源科技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冒名登记是指实质出资人自己行使股权,但虚构法律主体或者盗用别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别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实质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而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判断冒名还是借名,最主要的法律特点是被冒名者对其名字被冒用是不是知情。没证据证明案涉被冒名者有出资、分红、管理企业的事实,且认定该被冒名者借名出资也缺少客观性、合理性基础,故认定其系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案号:(2016)苏民终837号审理法院:江苏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6-09-22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