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破产法第18条怎么样理解
企业破产法第18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他们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处置的规定。
1.该条约赋予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这种合同的处置权,即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并需准时公告他们当事人。
2.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会审视所有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3.对于这类合同,管理人将依据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原则,权衡利弊后作出继续履行或解除的决定。法律快车提醒,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务人财产,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第18条对合同处置的规定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管理人在处置这种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时间节点:合同需要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这包含双方均未开始履行、双方均已开始履行但均未履行完毕、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但未履行完毕而另一方尚未开始履行等三种情形。
2.处置权行使:管理人享有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一权利是排他的,即只有管理人有权作出此类决定。
3.公告义务:管理人应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公告他们当事人,或者自收到他们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话。不然,视为解除合同。
4.他们当事人权利:假如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他们当事人应当履行。但他们当事人有权需要管理人提供担保,以减少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带来的风险。
3、管理人合同选择权及后果
管理人在行使合同选择权时,需考虑以下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1.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管理人应基于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原则来行使选择权。这意味着管理人需要权衡合同的履行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从而作出最有益于债务人的决定。
2.他们当事人权益保护:虽然管理人的选择权是排他的,但法律也赋予了他们当事人肯定的保护手段。
比如,他们当事人可以需要管理人提供担保以减少风险;在管理人怠于行使选择权时,他们当事人可以通过催告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3.合同解除的后果:假如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他们当事人仅得以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法第18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特定合同处置的规定。管理人应依据债务人财产最大化的原则来行使选择权,并确保准时公告他们当事人及保护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