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主体为营销推广产品或服务而发布的评测类短视频是比较广告,采取凸显自己优势、散布角逐对手劣势的直接比较方法,导致有关公众误认的,构成不正当角逐——新疆雪山果园食品公司与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市场主体为营销推广产品或者服务而发布的评测类短视频是比较广告,其对别人商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时,应当遵循全方位公允、客观真实、有据可循的基本原则,更应尽到小心注意义务,不可以无视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采取片面的,以凸显自己优势、散布角逐对手劣势为主的直接比较方法,致使有关公众对角逐对手的实质品质产生误解,损害其商业信誉与产品声誉,破坏了公平角逐、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角逐。
案号:(2021)陕民终392号审理法院:陕西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常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常识产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2-04-21
2.经营者在比较广告中以贬损别人的方法抬升自己,超出一般提示和提醒范畴的,构成商业诋毁——成都金铠甲科技公司诉北京企商通科技公司不正当角逐纠纷案
经营者在比较广告中,以贬损别人的方法抬升自己,明显超出一般提示和提醒范畴,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案号:(2016)川0191民初3288号审理法院: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12辑(总第142辑)
3.实验类比较广告的比对内容非客观真实、比对结果贬低角逐对手产品声誉的,构成不正当角逐——上海美芙诺生物科技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综艺娱乐节目的内容、编排、设计以产品宣传为中心,不具备独立性的非产品宣传部分服务于产品宣传内容,是新型的软性商业广告,应当适用商业广告的严格规则。实验类比较广告的比对对象是可辨别的角逐对手产品,如若比对内容非客观真实、比对结果贬低角逐对手产品声誉,则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角逐行为。
案号:(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764号审理法院: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8期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