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是一个光荣的职位,他们不管到哪儿都会发光发热,有人说目前农村在登记退伍兵信息。其实不少人都了解,军人光荣退伍后,不少用人单位都会由于他们的严于律己,遵守规则等等优点而争相录用。
安置地址关乎军转干部将来工作、生活。选择安置地址,第一要知道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第二要了解自己拥有的安置去向条件,在政策范围内做出慎重选择。本文对现行的军转干部安置去向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供军转干部参考。
1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
1.回本人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2.回配偶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3.回爸爸妈妈原籍、入伍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规定,爸爸妈妈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区域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爸爸妈妈原籍、入伍地安置。对“长期”的需要,北京、河北等省市明确为10年。
2投靠配偶安置
1.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随军前户口所在地,一般指初次随军前配偶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主如果配偶结婚以前长期生活、工作并有常住户口的地址。
2.配偶随军获得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拥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配偶获得北京常住户口满4年的;②配偶获得上海常住户口满3年的;③配偶获得天津、重庆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落户时间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转业当年的3月31日;④对上述以外的城市,只须在转业当年3月31近日配偶随军获得当地常住户口即可。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还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区域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常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不受随军配偶的落户时间限制,只须在转业当年3月31日之前配偶随军落户,就能在以上城市安置。所有些落户时间均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3.双军人单转或双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有些大城市基于实质还有一些规定,如上海需要,双军人单转,一方在驻沪部队服役须满1年。重庆规定,非主城区入伍的双军人夫妇,同时或一方转业进主城区安置,需有一方在主城区服役满2年。
4.配偶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的常住户口。有关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区域为艰苦边远区域和高山海岛区域县(市)的,其配偶(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获得该区域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新疆需要获得住房地产权时间也须满5年)。
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系购房落户的,各地需要不一。如:北京需要购房获得北京小城镇户口满4年;天津需要通过购房、投资方法将配偶落户天津的,须满足蓝本户口转红本户口满2年(蓝本转红本约需4年);重庆需要,在主城区购房落户的,房子产权须满6年、落户须满3年,在非主城区购房落户的,房子产权须满4年、落户须满3年(如转业干部本人是重庆郊区县入伍的,在主城区购房落户,获得房地产须满5年、户口须满2年);江苏规定,配偶经引进人才、招聘、招考、调动来南京工作的,获得南京常住户口须满2年,通过买房、投亲等方法获得南京户口的,不予接收。
3留在部队驻地安置
1.撤并降改移部队。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注: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确认)。
2.非撤并降改移部队。有关文件规定: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4投靠爸爸妈妈、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安置
1.爸爸妈妈身边无子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规定,爸爸妈妈身边无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爸爸妈妈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本人未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规定,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爸爸妈妈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为独生子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规定,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爸爸妈妈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军籍爸爸妈妈离退休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规定,爸爸妈妈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区域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爸爸妈妈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5.爸爸妈妈、配偶爸爸妈妈、本人子女以正常途径(随军、工作调动、离退休安置)获得的常住户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规定,拥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其爸爸妈妈或者配偶爸爸妈妈、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区域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常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6.爸爸妈妈、配偶爸爸妈妈、本人子女以非正常途径(购房、投资、投靠亲友、挂靠人才市场等)获得的常住户口。有关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爸爸妈妈户口所在地安置,该区域为艰苦边远区域和高山海岛区域县(市)的,其爸爸妈妈(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获得该区域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新疆需要获得住房地产权时间也须满5年)。
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爸爸妈妈、配偶爸爸妈妈、本人子女系购房落户的,需要与配偶购房落户相同。部分省市需要,投靠子女安置的,子女须已成年、参加工作。
5到有关地级市安置
1.撤、并、降、改、移部队。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确认。
2.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艰苦边远区域部队。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转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在艰苦边远区域和特殊职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区域和特殊职位的范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与军委政治工作部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
新疆明确,区域、自治州比照地级市实行。
6对立功和在艰苦边远区域长期服役职员照顾安置
一些省对功臣模范军队转业干部,在安置去向上有照顾。浙江、江西、贵州规定,符合进该省安置条件且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可在全省范围选择安置地址,符合进该省安置条件且在部队荣立二等功(贵州荣立3次三等功亦可)的,可在所到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址;
湖北规定,凡符合进该省安置条件,在六类艰苦边远区域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区域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区域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可照顾调整到武汉区域安置;
青海规定,战时获三等功、平常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寒缺氧区域连续工作满5年,或在海拔3000米以上边远艰苦区域连续服役满15年,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满10年的,可在西宁区域安置。
7因国家或区域建设需要跨区域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方法》规定,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与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区域安置。
申请跨地安置的,须出示有关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赞同接收的函。
转业军人的身份认定政策
转业一词,是针对性的,是专业性的。这一军事术语特指军队里的干部和志愿兵(士官)行政调动到地方工作(也就是从一线调到了二线)。这既是国家对军人特殊身份的一定,也是对军人为国奉献的利益保障。民发【1978】11号文(《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是不是继续保留其自留地问题的批复》):义务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他们已经成为职业军人,没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中国兵役法》第二条:中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规范;志愿兵是享受薪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职业军人(也称之为合同兵或士官);是拿着国家薪资的在编行政公务职员。这既是政治定性,也是法理定性。《中国宪法》在“国家机构”章节中明确规定:军队是实行政治任务的国家行政公务武装组织机构。其公务职员就是军队里的军官和士官(志愿兵)。军队中的现役军人,除“义务兵”以外的“军官”和“士官”,是国家行政公务武装组织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全民所有制职工包含在国有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与集体所有制职工不同)。其中“军官”是国家行政公务武装组织队伍中的“行政指挥者”即“领导人”,而“士官”则是国家行政公务武装组织队伍中的“行政实行者”即“非领导人”,其法定关系是国家行政公务武装组织队伍中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同志关系”。现役军人除去职位任职不同外,其工作主体对象及职员身份性质实行“官兵一致”,都是国家行政编制的任命职员即“全民所有制职工”(行政编制职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薪资福利的员工)。由此,“军官”是国家行政公务武装组织队伍中的“公务员”已经不需要论证(见《公务员法》第二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而“士官(志愿兵)”则是公务员队伍中的“行政工人”(目前叫机关工人或事业工人),也随之不容争议。不然,军队还如何能成为“实行党的政治任务的国家公务武装集团”?所以说,转业,也是国家指令性分配,是保留全民所有制及国家兵员的公务职员身份,不随单位性质而改变。大家承认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这个叫法没了。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可以改掉“全民所有制职工”的称呼,并不可以改掉国家给予大家的公务职员身份,这就像改革只不过改计划经济为市场经济一样,把国家公职职员改称公务员一样。经济改革只不过改革了经济体制,政治改革也只不过改革了执政理念,改革了一些称呼。只须原文件没被废止,志愿兵(士官)的身份就依旧合法有效。这既体现了《中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也是国家《公务员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六十三条对国家职业兵员身份的描述规定。所以,依此可以定性志愿兵(士官)为政府安排员工即国有单位内的政府定岗职员(即国家行政职员,属全民所有制职工性质),而不是单位定岗职员的单位全员合同工(属集体所有制职工性质)。这也是国家指令性分配,即保留全民所有制公务职员身份的论证之一。人事部《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规定》(即人发【1991】4号文)第二条、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具备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和职工,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身份可以保留”。这与志愿兵安置方法的有关分配即调动工作职位职员所享受的政治待遇的条约规定是一致的。
这样来看,全民所有制职工是包含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劳动者。全民所有制职工中领导职务者即国家干部的调配权,自然是指国家“公务员”,由该项工作规定的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调控。
但凡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代理审批、调配工作职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中非领导职务者,自然就是“行政工人”。而不是《劳动法》调整的企业单位雇佣职员。
转业军人的编制依据
所谓编制,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家企、事业组织的编程规范。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数和薪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方法》(人计发【1990】17号文)第三条、计划管理的范围是:①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②上述机关、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第六条、计划期职工人数增减中新增职工包含:①国家统一分配的职员;②社会招收职员;③调入职员;④成建制划入的职员;⑤别的人员。军队是国家行政公务武装组织机构,其公务职员自然为军队里的干部和志愿兵(士官)。所以,干部和志愿兵(士官)转业即行政调动到地方工作是国家统一分配的指令性安置职员,其行政编制是随职员走的,跟地方的编制没关系。也就是说,大家从部队转业,是从部队带回编制到地方工作的,这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方法》(即国发【1983】16号文)对志愿兵(士官)安置所需的编制指标相吻合。下面大家来划重点,对国发【1983】16号文有关志愿兵(士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编制政策作精确解析:国发【1983】16号文件对编制叙述,第五条是重点,共四句话。第一句:志愿兵退出现役,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这句话中的县(市)人民政府代表着国家意志,需要安置转业志愿兵。为何说是需要?是由于假如你安置有困难,可以报请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置。反之,假如你没上报,那说明你没困难。没困难就需要安置!第二句: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这一句明确了劳动指标及其来源。既然转业志愿兵安置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计划,那样,中央核定认同地方财政支付职员的总人数之中,就应该包括有大家志愿兵当年安置的指标在内。请注意,这个劳动指标是列入国家和省的劳动计划内的。那样问题来了:能列入国家和省的劳动计划内的劳动指标会是哪种单位(编办的人应该心知肚明)?大家的回答是:上至国家党、政机关,下至省属事业单位。第三句: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这一句强调指出:最差可以安置到的单位且安置到这类单位的,需要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保留”的本意是“保存不变”,即维持存续(大伙都了解,原来有些目前也有,这叫存续,也叫“留”;原来没的目前也有,这叫增加;原来有些目前没了,这叫丢失)。也就是说,大家作为职业军人,在部队时是国家公务职员即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假如大家被安置到国家机关、省属事业单位,那样不言而喻就自然维持存续了全民所有制身份。为何说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是最差的呢?由于事物都是相对而言,比较起国家机关、省属事业单位,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当然就是最差的。再一点请特别注意: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不是所有人都有全民所有制身份,所以才规定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反之可以说,假如该单位没全民所有制身份职员的职位,你就不可以安置具备全民所有制身份的职员到岗。不然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从何谈起?又有什么意义?第四句: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可能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这一句明确了分配原则。请注意这个分配原则是按专业专长分配的。所有需要考试(逢进必考)决定分配单位的,都是不对的。除此之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基金征缴工作》的公告(即劳社部发【1999】10号文)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可以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由此,以“自主择业”的方法“买断工龄”安置转业志愿兵(士官)也都是不对的。
转业军人的安置定性政策1、《中国宪法》第五条: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需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所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需要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五条: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实行,不受逮捕。
2、《中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根据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寻求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当地区内统筹安排。
3、《中国国防法》第六十一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依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4、《中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宪法具备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5、国发【1978】75号文(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第5款: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55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方法,办理退休手续。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方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综上所述,大家觉得:
1、转业志愿兵(士官)是有身份的,是“行政公务职员”身份[由于转业志愿兵(士官)过去是职业军人]。
2、转业志愿兵(士官)是有编制的,是“行政工人”编制[由于转业志愿兵(士官)过去是全民所有制职工]。
3、但凡没根据国发【1983】16号文安置的转业志愿兵(士官),无论是被安置到哪儿都是不真实安置。
4、但凡安置的转业志愿兵(士官)没给予全民所有制身份的,都是不真实安置。
5、因此,应归还转业志愿兵(士官)被侵占的身份和编制,并按当年国家下拨的编制待遇上岗就业;以同工同酬标准补发从转业到今天的全额薪资;接续从转业到今天的五险一金(全额报销个人所交保险金额);补发失业待岗期间的生活费。4、有关转业志愿兵(士官)的住房补贴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方法的公告》(即国办发【2000】62号文件)第(十一)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第(十二)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将来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本钱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筹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本钱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筹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实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本钱价购买,购房实质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第(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方法。大家觉得,需要按职务套改标准补发转业志愿兵(士官)的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