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推行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来,辽宁人口生育率略有回升,但人口总量持续走低,确保愈加符合辽宁人口省情,积极帮助人口均衡进步。
(一)关于推行全方位两孩政策
一是将单独两孩政策调整为全方位两孩政策。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明确了夫妻在两孩以内的生育自主权。
二是修改再生育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重点照顾有病残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以利于减轻养老负担,促进家庭稳定、和谐。主要包含以下情形:(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结婚以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留,下同)一个子女,结婚以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结婚以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结婚以后未一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别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规范。
(二)关于改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一是调整再生育审批权。根据简化办事手续、提升工作效率的原则,将再生育审批权由县、市级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达成放管结合,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是不是批准的决定后,要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是强化了“老人老方法”奖励手段的落实责任。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针对我省一些单位落实奖励政策不力的状况,增加一条,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实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三)关于调整健全奖励手段
一是删除晚婚晚育的规定。依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方位两孩政策的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取消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鼓励晚婚晚育的条约。因此,我省也删除去条例中晚婚晚育的规定。
二是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主要考虑到结婚是每一个家庭生活的大事、喜事,既满足了新婚夫妻的婚假需要,又在一定量上有益于优生优育。修改后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
三是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也就是说: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有关奖励及其他有关的社会福利,以鼓励按政策生育。修改后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四)其他
删除去部分与全方位两孩政策及与现在工作需要不符的条约。如:“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本单位或者本管辖地区内的育龄公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的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