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染环境行政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样的?
环境诉讼时效,是指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中的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益的法按期限,权利人在这段期限内有权请求法院保护,无正当理由超越时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保护。环境保护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既是为了促进当事人准时达成其权利,也是为了便于法院准时搜集证据,查清事实,准时解决环境争议。在中国现在环境诉讼时效主要有民事和行政之分。
环境民事诉讼时效适用于环境污染损害纠纷中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对加害人提起的赔偿诉讼,其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了解或应当了解遭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但超越20年的,不能再起诉。
环境行政诉讼时效则适用于环境行政案件中的管理相对人不服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诉讼时效为三个月,从相对人了解或应当了解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起计算。至于环境刑事诉讼时效,即追究环境犯罪的法按期限,则因各种具体的环境犯罪而不尽一致,确定时效的原则集中体目前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中。环境法学界觉得,鉴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渐进性和隐蔽性,各类环境诉讼时效应适合长于一般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时效。
2、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当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公众利益,且原告并不是利益损害方,赔偿金赔给国家而非受害者时,这就是公益、而非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污染事件屡禁不止因和违法本钱过低有关。一般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不过几十万。通过公益诉讼,由环保组织追究责任方高额的经济补偿,能强化环境保护成效。新《民诉法》使该诉讼有法可依;
诉讼时效是为了更大限度的维护权益受损一方的利益,依据规定,环境公益的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假如没涉及到不动产,一般为当事人了解推行行政行为之日起的三年,假如涉及不动产,能达到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