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肖有某因种植需要资金,由肖某祥向某信用社借款人民币42000元。因肖有某因未还本付息,被信用社诉至福建南靖县人民法院,经判决:肖有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本付息并由肖某祥负连带清偿责任。生效后,原告申请实行,实行中,肖有某被强制拘留后,仍未还本付息,并外出打工不知去向。日前,债权人信用社,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需要对担保人肖某祥之妻肖某瑞存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扣划,偿还本案的本息。经查,肖某祥向信用社担保发生在与肖某瑞的夫妻存续期间,并且肖某瑞不知肖某祥担保一事。
问题:夫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为别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实行中,怎么样实行被实行人的个人财产部分偿还债务?
[评析]
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肖某祥的担保行为所形成的担保之债是不是是夫妻一同债务?一种建议觉得,本案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推定为夫妻一同债务。另一种建议则觉得,肖某祥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要厘清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为别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问题,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共有债务与个人债务有什么区别
夫妻一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一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含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一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概念务和一同生产、一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一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一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一同举债的合意,即假如夫妻有一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不是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一同债务。
2、夫妻是不是推荐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一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一同推荐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一同债务。按上述的判断标准,夫妻一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一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一同居住的房屋所负债务或为支付一方医疗成本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抚养子女上学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或为支付一方教育、培训成本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活动产生成本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同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包含夫妻双方一块一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于家庭共享的情形。
6、夫妻约定为一同债务即夫妻协商一同负担的债务,虽然该债务没带来利益并不是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一同债务。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中有直接的体现。
同样,按上述标准和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讲解,以下几种情形是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结婚以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子等财产没用于结婚以后一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他们赞同,擅自资助没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他们赞同,一个人经营且收入未用于一同生活的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同意的一方单独承担。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适当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债务或者因夫妻一方推行了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结合本案来看,肖某祥的担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一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从中获益,故应为个人债务。
(二)个人债务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有什么区别
夫妻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与一同生活无关或依法约定为个人所担的债务。由于夫妻虽然作为婚姻的主人,且在很多方面利益密切不可分。夫妻一方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人,他们仍可以从事与婚姻关系无关的个人利益与责任。但应该注意的是家庭平时生活代理所带来的债务即家事代理规范产生的债务,这就是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事实上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的性质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在本质上是夫妻一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打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打造成亏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应视为夫妻一同债务,但一方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反对的,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