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觉得“工作时间”应当是上班的8小时内,“工作职位”应当是办公室、或其他小范围的工作场地,那样,职员在8小时外于家里加班工作,是不是是“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
什么是工伤?
也叫职业性伤害,包含工作意料之外事故和职业病所致的伤残和死亡。包含劳动者在直接从害。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法定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含两种情形:
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职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职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未经抢救死亡,可能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即已经死亡;
二是发病时,没别的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
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重点都在于,需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拟定和推行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第一应当要看职工是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址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遭到保护,只有如此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相对于“工作场合”而言,“工作职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地方,而是职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职位职责,当然应当是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
3、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适合将它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但,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合”替换为“工作职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址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职位”理解为包含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讲解。
“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址。同时,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是“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认定工伤或者十五条视为工伤法定条件的,且应排除认定或视为工伤的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
引使用方法条
四川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推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