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9月,黄某驾驶机动车辆在南昌天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润万家超市对面段时,因疏忽大意,碰撞走在右前方的路人李某,致使李某倒地受伤。公安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黄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学会前方路面状况、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涉事汽车的登记用户为驾驶员黄某的亲属张某,事故发生时该汽车未购买交强险。
判决结果
张某作为涉事汽车登记的所有权人,负有对该汽车投保交强险的法概念务,张某未准时续保致使李某未能倡导交强险范围内的合法权益,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交强险范围内损失的70%;黄某未尽到车险状况的审慎注意义务,同时依据其陈述的开车作用与功效,认定其承担交强险范围内损失的30%。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损失,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由侵权人黄某承担。
法官提示
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依法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医疗成本责任限额18000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80000元和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如受害人系行人或非驾驶员,其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因交强险范围内为无过错责任,即便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也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才用商业险。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