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觉得,尽管王某夫妻已离婚,且对财产、债务作了分割,但王某夫妻仍应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一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文某有权需要他们一同清偿。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规定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一同财产偿还。”之精神,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规定。规定分别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倡导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倡导权利。”其中表明:离婚时的债务分割,只不过原夫妻双方内部的事,对外不发生效力,不可以对抗债权人;只须离结婚以前所负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不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就仍有权向男女双方倡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指出,夫妻一同债务包含:因平时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的债务。王某夫妇向文某借款10万元的目的是用于经商,即是他们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无疑是一同债务。
作者:兴国法院?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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