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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能否撤销

www.tapunder.com 2025-04-27 婚姻家庭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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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自愿到县民政局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赞同离婚,夫妻一同所有些一幢三层楼房归两个女儿一同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

????离结婚以后,男方李某反悔,需要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流程。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地产归女儿所有些约定实质为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产赠与,而依据《合同法》规定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地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销赠与。

????,王某与李某的两个女儿向法院起诉,需要被告李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与前妻王某一道将协议中约定的房地产办理过户流程,归两个女儿所有。

????审判: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李某与王某在30天内将房地产过户到两个女儿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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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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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些房地产归女儿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如果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备肯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状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达成,故其赠与房地产行为依法不可以随便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规定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约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约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备法律约束力。

????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赞同赠与房地产,登记离结婚以后,受赠人即有权需要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地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能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倡导撤销该项赠与。假如赠与人可随便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借助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导致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一同财产赠与子女,也是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故被告李某应当无条件立马上房地产过户给两个女儿,当其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实行。(江西万年县人民法院:彭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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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婚姻家庭 离婚 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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