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另行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水平、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同,则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无效。应按中标合同各自履行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水平、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同,一方当事人请求根据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以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地产、免费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减少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