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验收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管理规范对施工成就进行监督,有时很难发现和处置施工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恶意串通等民事行为。
2019年,凌一公司和博利公司通过提供不真实施薪资料蒙混通过专项验收。其后,双方因机械停车设施款项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博利公司提起诉讼,需要凌一公司支付剩余的停车设施价款。
审理中,博利公司称,凌一公司从其公司购买的机械停车位都是二手设施,只是为了应对验收,没配套合格证,也不可以用。
法院审理觉得:从博利公司与凌一公司之间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行状况看,双方是为了应对验收,达到各自谋取经营利益的目的,一同商议以底价采购不可以实质用的停车设施,此举紧急损害所在小区业主的停车安全利益,双方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法院判决驳回博利企业的诉讼请求。
比如本案,博利公司隐瞒机械停车系统不可以用的事实、欺骗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从而通过专项验收。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通过审察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发现博利公司与凌一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于是做出了合同无效的认定。法院在认定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时,应该注意兼顾主观性和客观性相统一。
一是双方在主观上有串通的明确恶意。凌一公司与博利公司在签约前就已经明确买卖目的,完成该工程只不过为了以最低本钱蒙混验收,对工程水平没需要,是明显的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
二是双方在客观上推行了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若当事人的恶意串通仅停留在乎思表示层面,实质履约过程中未曾推行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应当认定当事人以实质行为变更了签约前的意思联络,不适合再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