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假如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别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可以构本钱罪。所谓当事人,既包含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含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一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含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筹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本钱罪。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们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推行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有什么区别:
(1)客体不一模一样。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包含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而包庇罪的客体单指司法机关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和刑罚实行的正常活动。不包含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
(2)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虽然两罪在主观上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包庇罪需要明知是犯罪的人,主观上有作假证明的故意;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需要行为人明知我们的行为是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且所推行的这种行为会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仍决意要推行,并期望这种社会风险结果发生。
(3)犯罪对象不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象限于当事人,既能够是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案件中的当事人;而包庇罪的对象需要为已经推行了犯罪的人,即触有刑法并构成犯罪的人,既包含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分子,也包含已被拘留、逮捕、关押、监管的未决犯和已决犯。
(4)发生的范围不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既能够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发案范围较广;而包庇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5)客观行为不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客观上为推行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且情节紧急的行为。包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就是行为人推行了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但不包含帮助犯罪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6)犯罪的内容不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为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而毁灭、伪造与案件有关的影响诉讼活动的证据;而包庇罪是掩盖犯罪分子的全部罪行或要紧犯罪事实,使其逃避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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