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数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且给付内容同一,数种民事责任规范皆可适用的现象。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第一,民事责任需要是同一不法行为引起;第二,同一不法行为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第三,引起民事责任竞合的同一不法行为须由同一民事主体推行;第四,给付内容需要同一。在侵权行为发生将来,产生了侵权责任,假如事前受害人或加害人又为自己或别人购买了保险,则产生了受害人可以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状况,即产生了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关键字]代位求偿权超额给付工伤保险保险作为一种经济机制,是个人以小额本钱即保险费替代大额的不确定损失即保险所保的意料之外事故的安排,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保险将损害的负担突破受害人和加害人这个特定的范围,将之分散于整个社会[①],保险责任的出现使得侵权责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此发生损害时,大家可以通过事后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来填补损失,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倡导责任来补偿,如此就产生了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那样在可以领取保险金的状况下,受害人也向侵权人(有过错或无过错)需要侵权赔偿,该怎么样处置呢?笔者觉得,对于这个问题,应当依据保险的类型不同对待。1、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财产保险概述:财产保险(propertyInsurance)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为它以物质财富及与此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因此又称为“产物保险”,同时它主如果以补偿财产损失为目的,为纯粹填补损害的一种保险,故而也称为“损失保险”。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补偿性合同[②]。(二)国内财产保险关于第三方侵权行为引起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国内《保险法》第45条规定,假如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保险人有权获得向第三方追索的权利,但追偿权仅以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获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获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第三人侵权的状况下,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倡导权利后,保险公司就所支出成本的范围获得了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仅就未获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求偿。(三)代位求偿规范产生是什么原因:1、保证被保险人(受害人)获得应有些补偿。当损失是由第三人导致的时候,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有权从责任方获得损害赔偿为由逃避保险责任,同样第三者责任方不可以以被保险人将获得保险赔偿为由逃避或减轻其侵权责任。从而使得侵权责任中的受害人,保险责任中的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应有些赔偿。2、被保险人(受害人)不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财产保险的主要为了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既然是补偿损失就不应当允许被保险人(受害人)从中获利。代位保险的初衷就是要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被保险人就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赔偿或有悖于保险的宗旨。代位追偿的主要为了预防被保险人超额受偿,从而遵循补偿这一保险法的核心原则。假如没设立保险代位权,被保险人就可能因同一损失金额双倍获赔,假如大家能从财产保险中获利,那样它将致使大家对财产的恶意破坏与其他紧急的犯罪行为,引发道德危险[③]。(四)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历史渊源:保险代位权非常早就是保险法上一项要紧规范。一些英国保险法学者的研究觉得,虽然代位追偿的法律历史渊源并不十分了解,可能是从早期国内海上保险法中的一个古老原则——舍弃原则进步起来的[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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