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摘要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合同法》初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为了保证合同法的正确推行,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做出了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的讲解,对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及其客体的范围做出了具体的司法讲解。所谓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即代位权行使的对象,也就是指债权人具体可以行使债务人的什么权利。因国内99年新合同法颁布之前,国内尚无代位权规范的规定,所以无论是在学理上或者司法实践中对代位权的客体有不见的见解。本文将结合实质,以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讲解为基础,对代位权的客体进行一些探讨,以求达到共认识。
2、代位权及其客体的讲解
代位权及其客体的定义
1、代位权的定义
这里所谈的代位权是指国内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我们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从权利的性质看,它是民法上的形成权,是债的担保的一种。法国民法典继受并创设了代位权规范,并为西班牙、意大利及日本民法典所承袭。而强制实行法较为发达的德国、瑞士等国都却不认同代位权规范。国内《民法通则》未规定代位权规范,直到1999年新颁布的《合同法》才明文规定了代位权规范。
2、代位权客体的定义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原则上不能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违反该原则而处分者,其处分行为无效。那样,债权人可以行使债务人的什么权利呢?这就要谈代位权的客体。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在99年《合同法》颁布之前,国内的民事立法尚无代位权规范的规定。但伴随国内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因为社会上每个方面是什么原因,债务纠纷增加飞速,债务案件的实行困难程度也愈加大,不少债务人在负债将来,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故意不倡导我们的债权,甚至舍弃我们的债权,如此就使案件的判决很难实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没办法得到积极保护。所以立法者针对紧急存在的三角债,实行很难及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现象,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确立了国内民法上新的代位权规范。这种新规范与传统理论和外国立法的差异,主要在于代位权的客体不同,即代位权的对象不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什么权利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对代位权的客体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该规定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与代位权客体的范围
1、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为了达成代位权设立的目的,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利益,在实践中更好地具体适用代位权,便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讲解》,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作了重点讲解,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㈡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㈢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昀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该司法《讲解》将代位权的客体由《合同法》上的到期债权”进一步明确限定为合法”的到期债权”,但该债权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除外。
2、代位权客体的范围
尽管《合同法》及其司法《讲解》将代位权的客体确定为合法的到期债权”,不是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那样,这里的债务人的债权”,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范围有多大?在实践和运用中仍然没办法把握,不是非常了解。于是该《讲解》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者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倡导其享有些具备资金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未能达成”。这一规定将债务人的 债权”讲解为具备资金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讲解》第十二条将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讲解为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 上一篇:
- 下一篇: 歌词如何申请版权
猜你喜欢
- 03-22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
- 03-22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 03-22 赠与合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
- 03-22 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申请权人
- 03-22 代位实行的若干实务问题
- 03-22 债权人的代位权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 03-22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
- 热点排行
- 热门推荐
- 热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