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些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达成时,债权人为保障我们的债权,可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假如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成本,其他必要成本则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成本,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倡导。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马上届满或者未准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同意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实行手段,或者债务人破产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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