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合同法》及讲解(一)规定了国内债权人的代位权规范,这是国内合同担保规范中的一项要紧规范,它以保全债权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对促进国内企业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具备要紧意义。
「关键字」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规范 合同保全规范
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不可防止地要形成很多的债权债务关系,假如这类债权债务关系得不到准时有效的清理,最后形成连环债、三角债,则使市场买卖各方利益的达成,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都不可防止地要出现大问题。而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又势必影响市场经济的进步,破坏社会的稳定,正是这个缘由,中央政府曾花大力气在全国范围清理“三角债”,试图破解连环债愈演愈烈的怪圈。为了预防这种怪圈的形成,《中国合同法》特设立代位权规范,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准时达成,预防三角债的产生。合同法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规定的一个要紧目的是要解决现实日常很多存在的三角债问题与优化民商买卖环境,但该规定最后能否达成这一立法目的,有赖于对它作出正确的讲解和适用,需要吸收海外判例学说的先进经验,并借用大家的司法实践以充实法律规定。
1、 代位权规范设立的背景及其意义
伴随国内经济体制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进步,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债务纠纷也伴随增加,再加上各方面是什么原因,债务案件的审理困难程度也愈加大,这特别表目前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倡导我们的债权,甚至舍弃我们的债权,如此不只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达成,债务案件的判决也很难得到实行,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更深层次的害处。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买卖安全,加大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就突显必要,而这一立法空白在国内逐步由司法讲解到以立法的方法确定下来,因而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规范。
该规范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降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的达成遭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债权人的代位权规范是国内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规范。它的确立使国内民法债的担保在理论上进一步得到健全,填补了法律漏洞。该规范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要紧规则和规范。债的保全规范在国内的确立,使其与债的担保规范一块,一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定的三角架。
2、关于代位权的基本理论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定义和特征:
1 含义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可以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些到期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我们的债权,可以我们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2 特征
依据《中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征: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倡导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只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
第二,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实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上述保全的必要有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备不可以达成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其次意味着若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足以保全我们的债权,则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第三,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我们的名义而不可以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并且不可以随便处分债务人的权利,不然应付由此给债务人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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