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之再认识
依据合同法讲解一第11条规定了债权人按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合法的权利才遭到法律的保护,债权人想要适用代位权,需要该债权要合法,包含了无因管理、合同纠纷、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等债的形式,均要合法有效才能倡导。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也就是说,债务人甲因履行不可以等缘由没向债权人乙履行债务,但甲对于次债务人丙的到期债务却不倡导丙偿还,侵有债权人乙的利益,乙可以代表甲的名义向丙提起诉讼,需要次债务人丙履行债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此时债务人才能向次债务人倡导清偿,债权人才能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只有次债务人的债务到期拒不履行的,债权人才能倡导次债务人履行债务,应该注意的,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也需要了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债权人无权需要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应该注意的是债务的性质需要相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是以资金的形式,那样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也如果以资金的形式。同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都是需要到期的,只有到期的债务才能倡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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