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代位权之再认识

www.mpmfbk.com 2025-03-22 债权债务

代位权之再认识

依据合同法讲解一第11条规定了债权人按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用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合法的权利才遭到法律的保护,债权人想要适用代位权,需要该债权要合法,包含了无因管理、合同纠纷、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等债的形式,均要合法有效才能倡导。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也就是说,债务人甲因履行不可以等缘由没向债权人乙履行债务,但甲对于次债务人丙的到期债务却不倡导丙偿还,侵有债权人乙的利益,乙可以代表甲的名义向丙提起诉讼,需要次债务人丙履行债务。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此时债务人才能向次债务人倡导清偿,债权人才能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只有次债务人的债务到期拒不履行的,债权人才能倡导次债务人履行债务,应该注意的,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也需要了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债权人无权需要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应该注意的是债务的性质需要相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是以资金的形式,那样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也如果以资金的形式。同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都是需要到期的,只有到期的债务才能倡导权利。

以上就是华律网记者收拾的有关内容,若仍有问题,也可以直接上华律网咨询大家专业的律师。

Tags: 债权债务 债的担保 代位权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