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原告小美(化名)与被告小帅(化名)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
结婚以来,小帅曾多次无故殴打小美,因没办法忍受小帅的的长期家暴,小美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小美向法官出示了报警记录、多家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书且被告小帅在庭审中承认自己殴打过小美。
后经本院判决,准许原告小美与被告小帅离婚,考虑到婚生女尚年幼,且被告存在暴力行为,根据有益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本院确认离结婚以后婚生女随原告一同生活为妥。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他们不认可,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依据案件事实状况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事由的,即使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有关爱,互相帮助,和睦相处,一同生活期间出现家庭矛盾非常正常,双方应当采取适合的方法去交流解决。
本案中,在产生矛盾之后,被告使用极端的方法去处置问题,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受伤,且伤情紧急,依据《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与常常性谩骂、恐吓等方法推行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被告的殴打行为是家庭暴力,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有推行家庭暴力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坚持离婚,故对于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