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1092条是关于一方侵害夫妻一同财产法律后果的规定。本条删去了原《婚姻法》第47条中以“离婚时”为首要条件的规定,无论在婚内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阶段,在分割一同财产时均可以对擅自处分一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除此之外,本条采取列举式规定,即只有在发生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一同财产,或伪造夫妻一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才能适用本条规定,离结婚以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第三起诉请求分割。
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1051条是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规定。婚姻效力问题不只事关婚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也关系到其近亲属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本次编纂保留2001年《婚姻法》关于“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无效的事由,删除去“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民法典》增加了可撤销婚姻的种类。事由有2、一是因胁迫而结婚的;二是一方结婚以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民法典》第1052条是关于因胁迫结婚的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本条健全修改了2001年《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起算点,不再以结婚登记之日为起算点,而是规定受胁迫一方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同时,《民法典》1052条对可撤销婚姻的机关作出修改,受胁迫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不可以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