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一方负债后,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房地产归孩子所有。离结婚以后,一方因负债被起诉,法院能否撤销一方将房地产个人份额免费赠与孩子的行为?
《中国民法典》推行后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进行了健全,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以舍弃其债权、舍弃债权担保、免费出售财产等方法免费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负债,该方通过离婚转移个人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撤销有关财产处置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舍弃其债权、舍弃债权担保、免费出售财产等方法免费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达成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