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与徐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王某的户籍所在地坐落于北京海淀区,徐某的户籍所在地坐落于山西。结结婚以后,二人一同居住在王某坐落于海淀区的房屋里。一同生活期间,二人因性格不合常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双方协商无果,王某便向徐某的户籍地法院起诉离婚。本案中,被告徐某的户籍所在地坐落于山西,但因为起诉前一年在海淀区连续居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讲解》)第4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常常居住地法院,即海淀区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被告存在“人户离别”状况时,则要判断被告是不是有常常居住地。《民诉法讲解》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诊的地方除外。”根据“哪个倡导哪个举证”原则,当事人立案时应当提交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当事人倡导以公民常常居住地为管辖连接点的,需提供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常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子出租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