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在饭局上认识李某后,多次前往李某经营的门店,采取耍赖、轰走客人的方法需要李某与其交往。最后甚至拍下了李某的不雅照片,强迫李某与其结婚。最后李某不堪重压,和秦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以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撤销与秦某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预。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的李某是因秦某的行为而与其登记结婚,经调查,秦某确使用偷拍不雅照、扰乱门店经营、恐吓等方法胁迫李某与其登记结婚,秦某也未不承认上述行为,可以认定构成胁迫,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可请求撤销婚姻,二人登记结结婚以后并未一同生活,并且二人登记结婚至李某起诉之日起时间在一年内,因此法院支出李某的诉求,依法撤销其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情形有什么?
假如发生以下情形,受害人可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
(一)因胁迫结婚的;
(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结婚的;
(三)一方不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的。
但应该注意的是,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期间是一年,从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假如遭到囚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可以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开始计算。可撤销婚姻不可以自动失效,只有受胁迫的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倡导,才会致使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假如权利人没准时行使权利,该权利就会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