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了参与被告的财产分配,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企图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的方法达到其侵害被告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其行为是不真实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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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不真实诉讼中,原告主要通过伪造借款证据、虚构借款事实,并借助当事人自认、缺席审理、调解等诉讼方法,使不真实的债权债务获得法院裁判文书的确认,以达到侵害真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构成不真实诉讼案件总是有以下特征:一是诉讼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亲属、朋友关系;二是证据较为单一,且当事人对借款的资金来源、作用与功效和支付方法交代不清;三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对抗性;四是很多民间借贷不真实诉讼当事人除本诉外还牵扯其他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觉得,《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不真实诉讼的几种情形及特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防范、制裁民间借贷不真实诉讼。经查证确属不真实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推行不真实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城民初字第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