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转移财产逃债能否向股东索要欠款
可以直接需要股东还款,包含直接以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索款诉讼。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紧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假如公司人格被滥用,可以需要股东对该企业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要件为:一是具备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即是借助股东仅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为达成盈利归股东、亏损属公司等目的,恶意逃避企业的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避免企业的法律责任,使公司成为股东逃避债务、避免风险的工具;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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