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献能否任意借助
专利文献是政府公文,具备著作权保护的可能,因此是不可以任意借助的,假如不适当的用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据状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别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没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别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篡改别人作品的;
剽窃别人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办法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解等方法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别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出版者许可,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权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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