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点是什么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点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比如国内的龙,由仰韶文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一直进步到今日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几千年。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含:
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
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
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
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艺术品,特别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饰式样;乐器;建筑艺术形式。在国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讲述、音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看法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几个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具体的作者。表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某个说唱人、舞蹈人,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比如,青海黄南同红县土族聚居的年都乎村有一种“於菟”舞。“於菟”是春秋战国时期楚人对虎的称谓,从“於菟”舞里可以依稀看到两千多年前楚人祭祀山神舞蹈的情形。
第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是创作、保存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
第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没有保护期间。对此,突尼斯样板版权法觉得,民间作品是一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过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是合理用,即便营利用,也不需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第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行使,或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由当地民间文学艺术的主管部门行使。
第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利不可以出售,但允许授权用。
第九,在以营利为目的,并于传统和习惯以外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获得民间文学艺术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社会群体的许可。例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的法律规范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是在20世纪60年代将来逐步形成进步起来的,其起始缘由在于进步中国家保护我们的传统民族文化,从而提出扩展著作权客体的需要。此前,在进步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都可以很多免费地用进步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为预防篡改、歪曲、擅自用民间艺术作品的现象发生,达成进步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著作权贸易方面的平衡,一些国家和区域先后将民间文学表现形式列为著作权客体加以保护。
、国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国内是一个文明古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量丰富,数目海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能够帮助挖掘国内的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进步民间经济,增强民族团结,并能够帮助达成国内与发达国家之间著作权贸易的平衡。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国内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其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到底怎么样保护,现在还未有一个完整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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