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境外的涉外婚姻规范
1、在国内境外的涉外结婚
国内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目前:1983年8月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置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置建议的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它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依据国内《民法通则》第147条和150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适用该外国的法律,但该外国法的适用不能违背国内的公共秩序。
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依据1956年3月31日内务部、
外交部《关于办理国内驻外机关员工的结婚登记的函》的有关内容,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首要条件下,可以按中国婚姻法之规定到国内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能违背国内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述规定体目前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置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该规定原则上使用的是婚姻缔结地法。
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外国人在国内境外缔结的婚姻,依国内《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既然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允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那样对上述婚姻,只须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国内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即便有的婚姻按国内法律是不成立的,国内也予以事实承认。
2、在国内境外的涉外离婚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境外需要离婚,第一应当知道所在地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比如,涉外离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应当符合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大部分国家倡导离婚实质要件适使用方法院地法,即在哪一个国家提起离婚请求,则应当依据该国法律认定能否离婚。如英国、美国、瑞典、挪威与一部分南美国家均使用此规定。欧洲一些国家则倡导以夫妻本国法,即国籍国法为依据,确定当事人是不是拥有。
1、涉外婚姻离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海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国内法院提起,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海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国内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假如双方均为出国职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结婚并定居海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国内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双方在海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国内境外需要离婚的,当地法院是不是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置。
7、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需要离婚,假如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国内法院有管辖权。假如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海外,国内法院一般不受理;假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国内法院可以受理管辖。但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所属国是不是承认第三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否认的,最好不要在中国办理离婚,双方国家都承认的状况下,可以在中国办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