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标志不能作为商标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字、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与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址的名字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字、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字、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赞同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字、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赞同或者不容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推行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字、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好的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但,地名具备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用法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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