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原因有什么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原因:
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道程度;
该商标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置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原因:
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道程度;
该商标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原因。
在商标注册审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倡导权利的,商标局依据审察、处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状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置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倡导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处置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状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倡导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依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状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与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有关公众所熟悉的商标,持有人觉得其权利遭到侵害时,可以根据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致使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产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导致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遭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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