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公证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缺陷公证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涉及多个法律层面的考量。
依据《中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情的利害关系人导致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第一,缺陷公证的认定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存在过错,这种过错可能包含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这种过错致使了当事人或公证事情的利害关系人的损失;
在实质案例中,假如公证书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通知,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除此之外,假如公证程序存在紧急违法或重大缺陷,法院不应将它作为证据采纳。
对于责任的具体承担,公证机构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公证机构进行有限责任的民事赔偿。
假如公证机构已经对受害方进行了赔偿,它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总结来讲,缺陷公证的认定依靠于是不是存在过错与该过错是不是致使了损失。
一旦确定了缺陷公证的存在,公证机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公证机构有权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