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一条拉拢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拉拢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拉拢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拉拢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拉拢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根据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拉拢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根据被买妇女的意愿,不妨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虐待行为,不妨碍对其进行拯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办法妨碍国家机关员工拯救被拉拢的妇女、儿童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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