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借助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公告》(198·12·10)
2、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办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根据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偷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法释〔1997〕11号〕
依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打劫等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偷窃等其他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紧急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借助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19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借助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别的人推行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借助邪教组织破坏法律推行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方法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公告》(1999.10。27法〔19991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