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丢弃人的处罚《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丢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丢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弃费、赡养费的判决。”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是指因实行丢弃行为的人,致被害人无房子居住而流落街头、生活无着、被迫乞讨,丢弃的动机卑鄙,方法十分恶劣,致使被丢弃人病、残、精神失常、自杀等紧急后果。对丢弃人的行为,被害人应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在有关组织、单位的劝阻、调解无效的状况下,应求助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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