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因为某种缘由,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话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可以偿还的,只须没非法占有些目的,也没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计划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产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不是有非法占有些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可以以诈骗罪论处。假如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很多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筹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假如确实是筹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筹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达成其非法占有些目的,有本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