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应当正确理解并签订合同违约责任条约,防止违约责任约定重叠、严苛,致使违约责任条约设立目的不可以达成,进而影响守约方权益的保障。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以法定的形式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平等而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约是以保障赔偿守约方损失为主要功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他们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等于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越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一般觉得,该条约也将违约责任功能定位倾向为补偿为主。